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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请尊重病人自主权
http://www.100md.com 2005年8月18日 《健康时报》 2005.08.18
     病人到医院看病该听谁的?是病人本人,还是有专业知识的医生?在既往的执业理念中,医生往往认为:医生说了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近年来,尊重病人自主权在国内外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几年前,英国有这么一个案例:患者C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在一家精神病院住院达30年。后来大夫发现,患者的脚出现坏疽,如果不切除,会有85%的致死可能性,在这生死关头,该患者拒绝接受手术,并声称他生来就有四肢,也要四肢健全地离开人世,并坚信上帝不会希望他接受截肢手术。虽然他确实也意识到,如果不截肢就有生命危险,但就是愿意带着坏疽但完整的四肢去见上帝。

    患者C的决定确实给医生出了一个难题,经反复沟通无效,医院决定向法院申请手术“通行证”(即:截肢令状),让法律决定患者C应该截肢,而不是带着完整的四肢去“见上帝”。有一次,我就这件事征求国内医生的看法。一种观点是:病人不治我有什么办法,用得着去法院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夫只要找他的家属来谈一下,就可以为病人截肢,因为他有精神病,不必和他本人商量。但英国法官的裁决是,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和自主权,虽然患者C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但我们应假定他本人具备决定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否定这一点,所以患者C的拒绝是有效的。据此,法院禁止医生在没有取得患者C同意的情况下,为他截肢。也就是说,法院选择了尊重病人意志这一价值取向。

    这个判决的确令国内医生感到意外,因为我们的大夫常常要求病人服从治疗,而忽视了病人的自主权,尤其是当病人表达的意见与常人不同时,往往容易被大夫否决,因为我们的大夫总是认为自己都是从病人的利益出发,自己有专业知识,所以自己的观点才是正确的决定。这表明,在国内大夫既往的观念里,一方面已经受到来病人的质疑,另一方面与国际也不接轨。所以,尊重病人自主权应当成为我们广大医生的执业理念。, 百拇医药(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委员会委员 邓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