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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147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下)
http://www.100md.com 2003年5月15日 《健康时报》 2003.05.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下)//

     时限

    1-2小时必须报告!

    针对这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渠道不畅或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为保证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新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其公布的报告时限为1-2小时。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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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这一条例,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体系

    预防控制体系将建立

    新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做出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迅速制定并出台的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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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奖惩

    举报有功

    新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按照这一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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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条例还规定,国家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传谣受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法律责任。按照这一条例,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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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验

    “四早”写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这一条例还吸纳了非典防治中的“四早”经验,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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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这一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条例还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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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得法”者必胜

    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是一场重大的灾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由于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的传染性很强的疾病,再加上我国人口多,流动性大,只有严格依法管理、依法防疫,才能使整个防治工作紧张而有序地进行,才能彻底切断疾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也才能保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当前这场非典型肺炎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果断和有效的措施,高度重视科学方法和法律手段在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为了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法制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在应急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决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统计不准、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既解决目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本条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依法防疫的意识和自觉性;对于防治非典型肺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奉献,依法办事,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战胜困难,夺取这场斗争的最后胜利。

    图片:

    5月8目,北京市第六医院13名经过治疗并已康复的非典患者在医护人员的护送下,走出医院大门。(吴强摄), http://www.100md.com